(2015)正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新与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李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李新,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