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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新与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李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李新,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