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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察后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陆俊兵与察右后旗通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俊兵,察右后旗通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察后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陆俊兵,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通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礼。本院在陆俊兵申请执行察右后旗通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右后旗通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给付能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察后执字第105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