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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执字第005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义栩与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团结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栩,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团结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金执字第00537-3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栩,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团结砂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安徽恒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团结砂场资产。2015年4月17日买受人张义栩以129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团结砂场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义栩所有。二、买受人张义栩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