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李安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12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李安。2009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2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2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抓获,同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1月14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来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李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李安及其辩护人刘来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刘李安在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凌晨,公安机关至其租住地查获被告人刘李安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5.71克。被告人刘李安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李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李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李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李安及其辩护人刘来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查获毒品的照片,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锡公物鉴(化)字(2014)964号物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和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李安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李安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李安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刘来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李安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2、被告人刘李安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刘李安家属愿意主动履行财产刑。请求对被告人刘李安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李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李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李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历史上还有涉毒违法记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李安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刘来明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李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慧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