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士臣、冯步芹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臣,冯步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612号原告朱士臣。原告冯步芹。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洪英,费县大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四路与沂州路交汇处东200米路南。负责人张振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进龙,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士臣、冯步芹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书如下:准许原告朱士臣、冯步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葛志刚审 判 员 孙 晓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