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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鲁猛与河北亿诚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猛,河北亿诚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鲁猛。被告:河北亿诚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董连常,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连如,系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猛与被告河北亿诚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鲁猛承担。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