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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张登科与张登科、江海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张登科,江海波,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206号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新西村新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谢兴录,该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敬,该社职员。被告张登科。被告江海波。被告张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登科、江海波、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人民陪审员  孙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