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贺飞荣与刘富莲、马润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飞荣,刘富莲,马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85号申请执行人贺飞荣,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富莲,又名刘富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润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896号民事判决书贺飞荣申请执行刘富莲、马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富莲、马润林偿还申请人贺飞荣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1万元。被执行人马润林、刘富莲于每月给付申请人贺飞荣5000元(从5月27日起直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止)。案外人马瑞自愿以自己所有的福特牌轿车(陕KMR6**)以物抵债抵偿申请人贺飞荣6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790元申请人刘富莲自愿承担。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