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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潘兴凤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兴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021号罪犯潘兴凤,女,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兴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潘兴凤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8日作出(2004)苏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2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潘兴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2010年12月21日、2012年7月5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09)、(2010)、(2012)、(2013)宁刑执字第3275号、第10063号、第4029号、第90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兴凤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潘兴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潘兴凤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兴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予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兴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