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强与被告侯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侯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刘国强,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居民。被告侯吉峰,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与被告侯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强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侯吉峰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侯吉峰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支行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6223191652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