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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施德五与被告乌鲁木齐宏久润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德五,乌鲁木齐洪久润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施德五委托代理人:刘金玲被告:乌鲁木齐洪久润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玮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德五与被告乌鲁木齐宏久润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德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于原告庭前提出减少诉讼标的的请求及申请撤诉,应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以及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20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宝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