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关跃祥与王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跃祥,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关跃祥,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五河县。被告:王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营业部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锐在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