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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潁申请执行闫祥信、肖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颍,闫祥信,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王颍。被执行人闫祥信,男。被执行人肖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颍与被执行人闫祥信、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祥信、肖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3015元及执行费等,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克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