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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潘纪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西郊支行,潘纪文,潘纪强,甄洪栋,常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西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负责人刘洪琪,行长。被执行人潘纪文,男,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住山东省莒南县壮岗镇。被执行人潘纪强,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甄洪栋,男,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常学胜,男,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住山东省苍山县贾庄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潘纪文、潘纪强、甄洪栋、常学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潘纪文、潘纪强、甄洪栋、常学胜所有的银行存款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