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发兵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兵,许铜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47号申请执行人陈发兵,男,1979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执行人许铜陵,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陈发兵与许铜陵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许铜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铜陵银行存款3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