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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发兵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兵,许铜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47号申请执行人陈发兵,男,1979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执行人许铜陵,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陈发兵与许铜陵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许铜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铜陵银行存款3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