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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曾晓兰、曾德辉等与重庆程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曾晓兰,曾某某,曾德辉,伍富珍,秦建明,重庆程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61号原告冯某某,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曾晓兰,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曾某某,女,199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冯某某(曾某某母亲),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曾德辉,男,194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伍富珍,女,194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建明,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程胜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党校内。法定代表人张大容,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曾晓兰、曾某某、曾德辉、伍富珍诉被告秦建明、重庆程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由代理审判员高念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地在云南省境内,被告秦建明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程胜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虽在重庆市綦江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巴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代理审判员  高念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