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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三玲与被告赵浩然、李亚敏及第三人雷宇、徐玉芳、梁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郑三玲,女,生于1976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肖亮,男,生于1965年1月23日,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巴南区人,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潘继红,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浩然,男,生于1969年8月8日,汉族,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李代波,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敏,女,生于1973年9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学,达州市通川区碑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雷宇,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袁雄先,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玉芳,女,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第三人梁宸,男,系国粮快捷酒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三玲与被告赵浩然、李亚敏及第三人雷宇、徐玉芳、梁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三玲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代理审判员 兰 静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