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仙芳与李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760号原告:林仙芳。被告:李岳林。原告林仙芳为与被告李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仙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仙芳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仙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3406.50元,由原告林仙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安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