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邓集石与罗中国、邹北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集石,罗中国,邹北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536号原告:邓集石,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乐平,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旷良蕾,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中国,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邹北骅,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邓集石诉被告罗中国、邹北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集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集石撤诉。本案受理费120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邓集石承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