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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韩会学与张汝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学,张汝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第00265号原告韩会学,居民。被告张汝标,约50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汝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会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