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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00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谈小丹与王雅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小丹,王雅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00543-1号原告:谈小丹。委托代理人:张煜,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小丹与被告王雅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小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小丹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小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谈小丹负担。审判长  瞿汉春审判员  杨 珊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