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00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谈小丹与王雅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小丹,王雅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00543-1号原告:谈小丹。委托代理人:张煜,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小丹与被告王雅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小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小丹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小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谈小丹负担。审判长 瞿汉春审判员 杨 珊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