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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晋春生诉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侯遂平、张为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春生,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侯遂平,张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晋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遂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为民,男,汉族。晋春生诉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侯遂平、张为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侯遂平、张为民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