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晋春生诉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侯遂平、张为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春生,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侯遂平,张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晋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遂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为民,男,汉族。晋春生诉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侯遂平、张为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晶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侯遂平、张为民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