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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执字第00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汉清与刘海、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331-2号申请执行人吴汉清,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孟新文,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蒋保国,(系刘海之妻),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汉青与被执行人刘海、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刘海、蒋保国差欠原告3万元,原告放弃追偿两被告12000元,剩余的18000元两被告从2014年6月份起每月偿还原告2000元,直至2015年4月份止。如两被告有一期不如期偿还,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被告差欠原告的3万元。二、原、被告双方于无瓜葛。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