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明祥、税必英与吕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祥,税必英,吕星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刘明祥。原告税必英。被告吕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祥、税必英诉被告吕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祥、税必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祥、税必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祥、税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明祥、税必英负担。代审判员 喻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