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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明祥、税必英与吕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祥,税必英,吕星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刘明祥。原告税必英。被告吕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祥、税必英诉被告吕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祥、税必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祥、税必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祥、税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明祥、税必英负担。代审判员  喻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