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邹某某,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万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