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段××诉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剑川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剑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段××,女,1976年1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施××,男,1972年9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段××诉被告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俩于1999年结成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16岁,次女9岁。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近几年他染上赌博恶习,将用于木雕加工的贷款资金如数赌输。我多次劝阻但他根本不听,甚至发展到我劝阻时就殴打我,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我为了家庭幸福、子女身心健康,多次给他悔过自新的机会,但是他依然我行我素,没有任何悔改表现。现我俩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条件,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诉求:一、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长女施X1由原告自行抚养,次女施X2由被告自行抚养。三、均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一、我俩夫妻感情尚好,我不同意离婚。我俩的婚姻来之不易,结婚当时几乎所有人都反对,但我二人依然坚守爱情。婚后我俩也一直珍视夫妻感情,我也对家庭尽了一个丈夫、一个父亲该尽的义务。近年来我确实喜欢打麻将、买彩票,但那是我在艰辛、紧张的木雕工作之余放松心情。我也曾经输过一些钱是实,但并不是“将贷款资金全部输光”,而且我输钱后也后悔难当。我也下定决心坚决不再参与任何形式的博彩行为,加强沟通交流,努力改正错误,尽力恢复以往和睦美满的家庭。二、我俩感情尚未破裂,并有两个年幼的女儿需要共同抚养教育。女儿是我们爱情的结晶,我俩如视珍宝,现在大女儿就读高一,小女儿读二年级,都非常懂事,每每听到父母要离婚就抱头痛哭。大女儿甚至是用自己的生命相威胁不让离婚,自从我俩闹离婚开始她的成绩就一落千丈,性格也变得孤僻起来。如果我俩真的离婚,将给孩子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所以我希望通过沟通交流消除彼此间的误会,不要让小孩从小生活在残缺的家庭。原告除当庭陈述外,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以证明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双方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除当庭陈述外,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身份情况;2、户口簿,以证明二女儿出生年龄等;3、结婚证,证明双方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经法庭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双方当庭陈述中相互印证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不能相互印证又无有效证据证实部分,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审理查明:原、被告自1994年起认识并恋爱,1999年1月2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1999年6月1日生长女施X1,正在××一中读高中;2006年5月26日生次女施X2,读小学二年级。婚后双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03年家庭共同建有猪圈(青砖平房)三间,2014年11月家庭共同翻盖了住房三间。夫妻尚有共同贷款90000.00元本息未还。2008年起原、被告间便开始为琐事产生意见。特别是近两年来,被告沉溺于打麻将买彩票,甚至还将贷款用于赌博、对原告的劝阻不予理睬,原告便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则要求知错改错,看在子女份上重归于好。法庭调解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好。婚后二人生儿育女、共建家园,夫妻感情较好。如今原、被告矛盾主要原因是被告沉迷于打麻将等不良嗜好,未能及时醒悟所致。现在被告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改好,应给予改正的机会;只要双方多念往日夫妻感情,多考虑家庭子女利益,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希望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段××与被告施××离婚。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