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晋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15日生子张某甲。2004年9月份,经被告的认可下,原告将孩子送至其父母处寄养,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父母每年支付30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日后随市场物价可作调整。随后近十年,被告为按约定履行,亦未尽到父亲责任,致使夫妻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具状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辩称:原告王某某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原、被告的户籍材料及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张某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15日生子张某甲。2004年9月份,经被告的认可下,原告将孩子送至其父母处寄养,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父母每年支付30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近十年,被告为按约定履行,亦未完全尽父亲责任,被告有一定的责任。2015年1月26日,原告王某某具状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今后努力改正,以维护家庭稳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是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发生矛盾的原因是被告未尽其责,如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并非没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为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