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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旻抢劫罪,李旻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501号罪犯李旻。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常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旻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李旻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建议给予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旻,在2015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6分。2014年4月、2015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后已履行。另查明,李旻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对该犯假释的态度:由于李旻不居住在我社区,户籍是空挂的,故社区无法对其有效监管,不接受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收据、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旻在服刑期间虽然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是考虑到该犯年龄、所犯罪行、监管条件以及罪犯李旻户籍所在地社区的综合调查意见等因素,故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旻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