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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联景金属材料(惠州)有限公司与惠州成昊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景金属材料(惠州)有限公司,惠州成昊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54-2号原告:联景金属材料(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澄海村堤塘村小组。法定代表人:郭彩慧。被告:惠州成昊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陈江锦源街53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廖廷标。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54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偿还原告代收货款117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惠州成昊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已支付11700元款项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惠州成昊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珊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