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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垦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伟鸿与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鸿,孙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垦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李伟鸿,男,45岁。被告孙伟,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鸿和被告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伟鸿在接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不缴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本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