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晓东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041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晓东,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无业,住本市禹会区。杨晓东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1年7月24日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监视居住,现在家。指定辩护人李钧,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晓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瑞文审判员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亮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