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文亚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亚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文亚明,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能德,总经理。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699号。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亚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亚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亚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亚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亚明负担。审判员  赵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月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