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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玉国与重庆市德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国,重庆市德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曹玉国,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吴昌文,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德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解放村二社。法定代表人杨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国诉被告重庆市德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玉国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曹玉国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霭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