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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长鏖与王在娟、吕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鏖,王在娟,吕正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李长鏖,农民。委托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在娟,农民。被告:吕正琪,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长鏖诉被告王在娟、吕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张保强无法直接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丘 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芦加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