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长鏖与王在娟、吕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鏖,王在娟,吕正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李长鏖,农民。委托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在娟,农民。被告:吕正琪,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长鏖诉被告王在娟、吕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张保强无法直接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丘 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芦加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