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知)初字第1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488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委托代理人陈璐。被告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利星广场B座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华(CHENGKwokWah),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瑕。本院在审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