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行监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毛雪妹与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雪妹,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监字第00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雪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7号。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分局局长。申请再审人毛雪妹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以下简称新北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常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雪妹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雪妹申请再审称,新北公安分局作出的新公(罗)行罚决字(2013)3225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当予以撤销。1、新北公安分局认定毛雪妹非法上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不能证明毛雪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3、新北公安分局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另外,涉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8月12日送达即生效,因毛雪妹身体原因不予收押,而解除拘留证明书上的时间为8月18日至8月28日,因此,毛雪妹被错拘共16天。4、原审判决系枉法裁判。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新北公安分局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又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新北公安分局作为毛雪妹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管辖,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扰乱车站、码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新北公安分局依据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和工作说明、驻京接访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对毛雪妹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毛雪妹于2013年7月多次至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无不当。结合毛雪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新北公安分局对毛雪妹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决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此外,毛雪妹认为其被错拘共16天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毛雪妹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雪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亚新审 判 员 江 军代理审判员 沈超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