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冯美娥与粘浩武、贺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美娥,粘浩武,贺甜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17-1号原告:冯美娥。被告:粘浩武。被告:贺甜甜。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