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隆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南湖支行、赵龙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隆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南湖支行,赵龙庄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47号原告:赵隆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磊,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南湖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盛南中段西侧。负责人:邸见研,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军,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龙庄,居民。原告赵隆明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南湖支行、赵龙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0元,由原告赵隆明负担。审判员 王长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洪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