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念强与被告林建兵、王念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念强,林建兵,王念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王念强,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林建兵,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王念冬,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念强与被告林建兵、王念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念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念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