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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厚礼与陈筱镜、许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礼,陈筱镜,许小敏,周鸿剑,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108号申请人周厚礼。委托代理人周晋安。委托代理人万建梅,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筱镜。被执行人许小敏。被执行人周鸿剑。被执行人王祥。申请人周厚礼与被执行人陈筱镜、许小敏、周鸿剑、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安高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XX熙执行员  万流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