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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终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许仁、王建民与王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仁,王建民,王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终字第11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许仁,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建民,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代理人:张丽华,乾安县司法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欢,住乾安县。上诉人许仁、王建民因与被上诉人王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仁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威,上诉人王建民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上诉人王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1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本院退还给许仁与王建民各500元。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张 继代理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