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六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康某甲诉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67号原告康某甲,女,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被告康某乙,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诉被告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林笑迁代理审判员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