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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六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康某甲诉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67号原告康某甲,女,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被告康某乙,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诉被告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林笑迁代理审判员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