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聂宗儒与范理根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聂宗儒。委托代理人冯木良,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理根(又名范理庚)。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宗儒与被告范理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宗儒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宗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贺应征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肖俊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