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林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