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县华信皮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大元牛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华信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大元牛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829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华信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候集回族镇北沙楼村。法定代表人金姗姗,经理。委托代理人沙启山,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大元牛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1号增2号711-712室。法定代表人鲁晓松。原告曹县华信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大元牛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南民三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市大元牛业销售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继续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82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