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孟雄与徐兵战、朱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孟雄,徐兵战,朱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郑孟雄,教师。被告徐兵战,农民。被告朱丽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伟东,成年,特别授权。原告郑孟雄与被告徐兵战、朱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扬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孟雄、被告徐兵战、朱丽红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伟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孟雄诉称:被告欠原告饲料款32000元,并于2014年1月24日书写欠条,约定月利率为10‰,并承诺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本息。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郑孟雄提交了下列证据来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饲料款32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及付款期限。被告辩称,欠原告饲料款属实,但因被告经营牲猪场亏损严重,欠帐太多,要求分十年清偿。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及待证事实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徐兵战、朱丽红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家经营牲猪场期间,多次从原告郑孟雄经营的饲料店购买牲猪饲料,累计拖欠原告饲料款3万余元。2014年1月2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付原告饲料款934元,剩余32000元饲料款由被告徐兵战出具欠条,并约定欠款利率为月息10‰,被告承诺2014年4月30日之前清偿欠款本息。因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本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和期限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欠款利率属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表现,且较为合理,本院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兵战、朱丽红偿还原告郑孟雄欠款3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0‰从2014年1月25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帐号:2800004640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扬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