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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城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城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霄代理审判员  牛传旺人民陪审员  贾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