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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宏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奇,朱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03-2号申请人:孙宏奇,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朱永宏,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井湖都市。申请人孙宏奇与被执行人朱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朱永宏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永宏名下财产30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