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宏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奇,朱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03-2号申请人:孙宏奇,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朱永宏,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井湖都市。申请人孙宏奇与被执行人朱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朱永宏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永宏名下财产30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