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袁吉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0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袁吉明。袁吉明因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信访答复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吉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省国土厅对袁吉明其的申请不予答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袁吉明以省国土厅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称:扬州泰州机场高速公路2010年动工,2012年4月竣工。2012年4月25日,袁吉明通过电子文档,多次把失地农民的诉求发送给省国土厅,要求省国土厅对失地农民予以答复,但省国土厅一直未予答复。2014年1月3日,袁吉明到省国土厅提交申请书,要求省国土厅依法公开并出具书面调查该段高速路征地、用地、绿化用地的详细材料。同年1月8日,省国土厅给袁吉明作出答复。袁吉明不服,于同年3月8日再次向省国土厅提出申请。后省国土厅一直未予答复。袁吉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省国土厅行政不作为;责令公开扬州泰州机场高速路征地、用地、绿化用地的详细信息,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袁吉明向省国土厅提出公开扬州泰州机场高速路征地、用地、绿化用地的详细信息,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申请,属信访行为,原审裁定对袁吉明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所述,申请人袁吉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吉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