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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正在协商,原告邵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旭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