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正在协商,原告邵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旭茵 来自: